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6年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
遴选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按一级学科开展遴选工作。
二、遴选条件
按《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浙理工学位〔2015〕4号)执行。
三、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11月3日前:校内申请人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申请;校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交学位点负责学院。
(二)11月10日前:学院审核申请人材料,召开学位委员会审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名单,报校学位办。
(三)11月中旬:校学位办复核并在校内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四)12月上旬: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新增硕士生导师。
四、需报送材料
(一)校内申请人,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打印信息表(一式一份)签字确认,对于手工增加的数据,须提供纸质证明;
(二)校外申请人提供纸质申请和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结果汇总表(附件2,一式一份);
(四)研究生导师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3,一式一份);
(五)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审定结果汇总表(附件4,一式一份)。
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申报导师所填写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均应在近三年内取得,其中科研项目应为2013年9月后立项,科研成果为2013年9月-2016年10月期间取得或发表(录用的视为无效)。
(二)申请人原则上只允许申请1个学科和1个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
(三)各学位点负责学院应认真审核申请人学术背景,对交叉学科申请者要按照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严格审核。
(四)除与学校具有正式合作关系的单位外,我校一般不受理外校人员申请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
(五)近一年内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如符合《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浙理工学位〔2015〕4号)第六章规定,可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无需在系统上申报。具有外单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申请本校相同或相近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须经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报校学位办备案,无需在系统上申报。
(六)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其导师遴选工作由其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负责实施,有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
(七)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领域)所在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并审定,审定结果报校学位办备案。
(八)各学位点所在负责学院可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遴选条件。
有关学院要高度重视本次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认真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和审议结果报校学位办,逾期未交的不再受理。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可咨询校学位办。联系人:吕谷来,电话:0571-86843074,E-mail:lvgulai@zs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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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