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关于试行研究生助理导师制的通知》(浙理工研〔2015〕48号)文件精神,即日起开展2017年研究生助理导师选聘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基本条件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且近年来取得较好科研成果但不具有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可申请成为博士生助理导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且近年来取得较好科研成果但不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可申请成为硕士生助理导师。
以上为基本条件,学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具体条件,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二、选聘时间与安排
选聘工作由学位点所在负责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自行决定。学院学位委员会在3月17日前将选聘结果汇总表报送至校学位办(详见附件),校学位办(研究生院)审核后初步定于4-5月开展岗前培训。
三、特别说明
(一)助理导师申请人原则上最多在两个相近的一级学科担任助理导师。
(二)今后我校教师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需具备研究生助理导师经历。
(三)助理导师的配备、考核、指导成果认定等事项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关于试行研究生助理导师制的通知》(浙理工研〔2015〕48号)执行。
校学位办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