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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1-16 15:51:02 点击量: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7年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

遴选工作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按照一级学科开展遴选工作。

二、遴选条件

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浙理工学位〔2017〕2号)(附件1)执行。

三、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11月23日前:校内申请人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申请;校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附件2)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交学位点负责学院。

(二)12月1日前: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一周,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12月中旬: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新增硕导名单。

(四)12月底:校学位办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四、需报送材料

(一)校内申请人,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打印信息表(一式一份)签字确认,对于手工增加的数据,须提供纸质证明;

(二)校外申请人提供纸质申请和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结果汇总表(附件3,一式一份);

(四)研究生导师申请情况汇总表(系统导出,一式一份);

(五)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审定结果汇总表(附件4,一式一份)。

五、重要事项说明

(一)申报导师所填写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均应在近三年内取得,其中科研项目应为2014年9月1日后立项,科研成果为2014年9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期间取得或发表(录用的不计)。

(二)每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最多在两个相近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担任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当年度只能申请一个学科的硕士生导师资格。

(三)各学位点负责学院应认真审核申请人学术背景,对交叉学科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要按照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严格审核。

(四)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导师,其所在单位应与我校具有合作关系,具体遴选程序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执行。

(五)近一年内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如符合《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第六章规定,可向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报学校备案。

(六)具有外单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申请本校相同或相近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经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报校学位办备案。

(七)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其导师遴选工作由其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负责实施,有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

(八)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领域)所在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并审定,审定结果报校学位办备案后颁发聘书。

(九)各学位点所在负责学院可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遴选条件,同时报校学位办备案。

(十)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关于试行研究生助理导师制的通知》(浙理工研〔2015〕48号)(附件5)规定,我校教师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需要具备研究生助理导师经历。

六、工作要求及其他

(一)有关学院应高度重视本次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认真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和审议结果报校学位办,逾期未交的不再受理。

(二)如有其他不明事宜,可咨询校学位办。联系人:杨旭;电话:0571-86843074;E-mail:yxu_phy@yeah.net 

 

    附件1: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2017年修订)(浙理工学位〔2017〕2号).doc

          附件2-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校外人员申请用表).doc

          附件2-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校外人员申请用表).doc

              附件3: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结果汇总表.xls

              附件4: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审定结果汇总表.xlsx

                  附件5:浙江理工大学关于试行研究生助理导师制的通知(浙理工研〔2015〕48号).doc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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