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6年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条件
(一)计划于2016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研究生,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2.能完整指导2016级硕士生毕业且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
3.具有适合硕士生开展的研究课题,课题及其研究成果均应属于所在一级学科范畴内。
4.科研经费充足,成果显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暂缓招生:
1.没有在研项目或足够经费的;
2.连续两年没有新科研成果的;
3.因长期出国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4.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的;
5.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无故未按时缴纳2015级研究生助研经费的;
7.其他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需暂缓招生的。
(三)硕士生导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而连续3年未招生的,自动取消其所在学科(领域)导师资格。
二、工作流程
1.2015年12月18日前,计划于2016年招生的硕士生导师通过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确认;
2.2015年12月30日前,学院审核确定具有招生资格名单(附件1),纸质和电子材料报校学位办;同时核实连续3年未招生的导师情况,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办名单(附件2)。
3.2016年1月10日前,校学位办复核,确认2016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三、有关说明与要求
1. 2015年新遴选产生的导师,自动具备2016年相应学科的招生资格。
2.同一学科在不同学院进行招生的,原则上导师只可申请一个学院进行招生。
3.每位硕士生导师年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确因课题研究需要且培养质量优良的(近3年内学生论文盲审成绩优良、未出现不合格),可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适当增加招生人数但至多不超过5人。
4.在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培养一届硕士生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确因课题研究需要需招收硕士生的,须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配备第二导师后方可招生。
5.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职能,对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导师,不得给予招生资格。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严格把关,在符合学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本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
附件:1.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结果汇总表
2.自动取消导师资格名单汇总表
研究生部(校学位办)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