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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5-06-15 11:11:35 点击量: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型硕导”)和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导”)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遴选工作应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优化学科结构,有利于改善学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结构,有利于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拔尖人才。

第三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学风端正的教师,符合相应遴选条件的,均可申请相应导师资格。

第二章  博导遴选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已完整培养至少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至少一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所指导学生的论文在各级抽检中未被评为“不合格”。

第五条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能完整指导至少一届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六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从事理学、工学研究的申请人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顶级、特级期刊论文或SCI、EI检索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期刊论文至少5篇);从事人文社科研究的申请人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及以上。

注: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按1篇SCI检索期刊论文计;1部A类专著(第一作者)按1篇SCI检索期刊论文计;1部B类专著(第一作者)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计。但是,折算的论文数不能超过本条要求篇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主持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其中国家级项目至少1项),且到校科研经费总量达到以下要求:理学类40万元(其中纵向经费不少于30万元),工学类80万元(其中纵向经费不少于4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其中纵向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近三年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且到校横向科研经费达到以下条件:理学类60万元,工学类10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

第八条  仅不符合第六或第七条中的其中一条,或仅不符合职称要求但已取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仅不符合学位要求但具有硕士学位的,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破格:

(一)近三年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二)近三年作为负责人获省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

(三)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ESI热点论文1篇,或发表ESI高被引论文2篇,或发表影响因子10以上的论文3篇。

第三章  学术型硕导遴选条件

第九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身体健康,能完整指导至少一届学术型硕士生。

第十条  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适合培养学术型硕士生的在研项目,近三年主持与所申请学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科研经费较为充足,可支配经费总量至少达到下述要求:工学类10万元,理学类5万元,人文社科类2万元。

第十一条  具有较为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了解本学科前沿情况和发展动态,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近三年取得与所申请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达到以下要求:理工类6篇及以上(至少2篇为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且1篇为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或SCI、EI检索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特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艺术类4篇及以上。

注:其中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按1篇SCI检索期刊论文计;A类专著(第一作者)理工类按1篇SCI检索期刊论文计,人文社科类按2篇二级论文计;B类专著(第一作者)理工类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计,人文社科类按1篇二级论文计;艺术类美展等获奖成果可折算为1篇对应分值的论文(按学校科研业绩量化标准执行)。但是,折算的论文数不能超过要求篇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教学经验丰富,主讲或合作讲授申请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指导研究生查阅外文期刊和著作;具有协助指导一届毕业研究生的工作经历(新增硕士点三年内除外)。

第十三条  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但近三年主持与申请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且学术成果突出(理工类发表SCI、EI检索期刊论文4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发表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获学科推荐的,可破格申请。

第四章  专业学位硕导遴选条件

第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身体健康,能完整指导至少一届专业学位硕士生。

第十五条  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掌握本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技术前沿,有适合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在研项目,近三年主持与申请学科相关的厅局级及以上或横向科研项目2项。

第十六条  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并取得了与所申请学位授权点相关的成果。近三年获厅局级及以上或相关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二),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二级以上论文4篇或一级及以上论文2篇,或撰写出版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著作、高水平教材1部。

第十七条  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主讲或合作讲授申请学位授权点专业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指导研究生查阅外文期刊和著作;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经历(新增的学位点三年内除外)。

第十八条  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但近三年主持与所申请学位授权点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到校经费达到20万的横向项目,且科研成果达到学术型硕导要求、获学科推荐的,可破格申请。

第五章  遴选工作实施

第十九条  导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博导遴选在每年上半年完成,硕导遴选在每年年底前完成,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按一级学科开展导师遴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遴选程序

(一)博导遴选程序

1.申请人向负责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工作的学院提出博导资格的申请;

2.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报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校内公示一周,接受师生监督;同时校学位办组织3名及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4.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新增博导。

(二)硕导遴选程序

1.申请人向负责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工作的学院提出硕导资格的申请;

2.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一周,接受监督和评议;

3.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新增硕导名单,校学位办复核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已具有本校导师资格的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导师资格,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具有外单位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申请本校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资格,须经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具有外单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申请本校相同或相近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可经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导师,其所在单位应与我校具有合作关系,其遴选程序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高端人才导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为及时发挥新引进高端人才的作用,学校对当年度引进高端人才导师资格实行认定制。新引进高端人才可在进校后一年内随时提出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博导资格认定

(一)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创新长期)、“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特级专家等高端人才可向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报校学位办备案。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浙江省高校特聘教授等高端人才可向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三)具有其他相应称号的高端人才须经校学位办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报经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硕导资格认定

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创新长期),“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浙江省高校特聘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可向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报校学位办备案。具有其他相应称号的高层次人才须经校学位办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报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选聘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协同校内导师指导培养研究生,主要负责在实践活动和环节中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对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等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5年及以上的相关行业或部门工作经历,成效显著。

第二十九条  选聘程序

(一)申请人向专业学位授权点(领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一周,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报校学位办备案后颁发聘书。

第八章  招生资格确认

第三十条  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后,方可招生。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导师队伍质量,学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确认制度。学院每年须对导师是否具有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校学位办复核后公布。每位博士生导师年招生人数不超过2人;每位硕士生导师年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确有特殊原因的须经个人申请,报学院审核、学校批准,且至多不超过5人。

第三十二条  博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招收博士生:

(一)三年内没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也没有主持经费在百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二)因长期出国不能履行导师职责;

(三)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所指导学生的论文在各级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等未达标情况;

(五)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认为需暂缓招生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硕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招收硕士生:

(一)没有在研项目或足够经费;

(二)连续两年没有科研成果产出;

(三)因长期出国不能履行导师职责;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所指导学生的论文在各级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等未达标情况;

(六)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认为需暂缓招生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严重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

(二)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三)因指导不力导致研究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

(四)经查实,本人有学术失范行为,或对所指导学生的学术失范行为负有责任;

(五)在3年内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再次出现 “不合格”等未达标情况;

(六)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认为需停止其招生或取消其导师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暂缓招生的导师申请下一年度招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同意,报校学位办备案。停止招生的导师如申请重新招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取消导师资格者重新申请导师资格,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培养一届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确因课题研究需要需招收研究生的,须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配备第二导师后方可招生。自退休之日起,其招生资格自动终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每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至多在两个相近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担任硕士生导师,申请新增为硕士生导师者当年度只能申请一个学科的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三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而连续3年未招生的,自动取消其所在学科(领域)导师资格,如申请招生,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正确对待遴选工作,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四十条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受理个人或组织对导师遴选过程或结果提出的申诉和异议,研究并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负责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工作的学院可制定不低于学校遴选条件的实施细则,同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浙理工学位〔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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