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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规定(浙理工研〔2013〕23号)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4-05-14 14:03:22 点击量:

为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包括公派出国(境),个人自费留学和出国(境)探亲、旅游等情形。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

研究生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学位,应及时办理退学或离校手续,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其档案和户籍。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经批准提前回国的研究生,经原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但应按学校有关收费政策缴纳学费。

研究生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合作研究、参加学术活动等原因需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后方可成行;出国(境)一个月以下的,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后方可成行。涉及到学生交流项目选派和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得到对方全额资助的,不享受学校有关奖助政策。

第三条  个人自费留学

研究生个人自费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学校注销其学籍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迁移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出国(境)探亲、旅游

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应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学校一般不接受研究生学期中间出国(境)探亲、旅游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出国(境)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与学校签订《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安全纪律规定及承诺书》后方可成行,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国(境)逾期不返校的,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前,应接受学校必要的行前安全教育方可成行。出国(境)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由本人负责,出国(境)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外事纪律,出国(境)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可依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于公派出国(境)和出国(境)探亲、旅游的研究生,导师是其出国(境)期间的国内联系人。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应定期向导师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应严格按照申请期限和出访任务按时返校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学院和研究生部报到备案,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须同时提交学习交流心得体会。学校一般不接受研究生延长出国(境)期限申请。确因研究工作和学习需要者,应经导师、学院同意,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所学课程,可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照本规定管理,同时需提供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办理出国(境)就业、劳务输出、移民等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浙理工外〔200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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