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8年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条件
(一)计划于2018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研究生,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2.能完整指导2018级硕士生毕业且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
3.具有适合硕士生开展的研究课题,课题及其研究成果均应属于所在一级学科范畴内;
4.科研经费充足,成果显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暂缓招生:
1.没有在研项目或足够经费的;
2.连续两年没有新科研成果的;
3.因长期出国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4.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的;
5.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无故未按时缴纳2017级研究生助研经费的;
7.其他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需暂缓招生的。
(三)硕士生导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而连续3年未招生的,自动取消其所在学科(领域)导师资格。
二、工作安排
本次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由教师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内申报确认。
3月7日前,各学院要根据实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系统内提交名单,同时将纸质材料报校学位办;同时要核实连续3年未招生的导师情况和申请招收3人以上硕士生的导师情况,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有关名单报至校学位办。
3月9日前,校学位办复核后公布2018年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导名单。
三、有关说明与要求
1.2017年新遴选产生的导师,经培训合格后具备2018年相应学科的招生资格。
2.同一学科在不同学院进行招生的,原则上导师只可申请一个学院进行招生。
3.每位硕士生导师年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确因课题研究需要且培养质量优良的(近3年内学生论文盲审成绩优良、未出现不合格),可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适当增加招生人数但至多不超过5人。
4.在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培养一届硕士生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确因课题研究需要需招收硕士生的,须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配备第二导师后方可招生。
5.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职能,对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导师,不得给予招生资格。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严格把关,在符合学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本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
附件:1.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结果汇总表
2.自动取消导师资格名单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1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