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养管理 > 文件汇编 > 教学管理 > 正文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浙理工研(2013)7号)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3-06-10 07:25:0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部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研究生公共学位课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评估、检查等工作。各学院(部)、图书馆等(以下称“开课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遵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并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安排。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须有教学大纲,非学位课程须有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需经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报开课单位批准后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

第五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所开设的新课程,须由主讲教师编写教学大纲、课程简介,通过所在学科(专业领域)进行申报,经开课单位论证通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第六条  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课程安排,开课单位具体负责安排研究生课程。学校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每次均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七条  研究生部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开课单位落实各项教学任务。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容量等要素。课程安排应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完成,并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在网上公布课程安排结果。课程安排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以确保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必须由理论基础扎实、有一定学术造诣、教学经验丰富、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主讲教师。每位教师一学期内讲授研究生课程不应超过三门。

第九条  任课教师须按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教学。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任课教师确因特殊情况而不能上课时,须填写“调课申请单”,妥善安排好课程教学和选课研究生,并经开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两周及以上的须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和课程建设,及时更新和优化教学内容,改进课程教学方式,促进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网上选(退)课

第十二条  我校研究生学习实行网上选(退)课制度,分个人培养计划选课和学期选课两个步骤进行。网上选(退)课每学年两次,时间为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期末。研究生应在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选定本学期所学课程,在该学期期末规定时间选定下一学期所学课程。不在规定时期内的选(退)课视为无效选(退)课。

第十三条  网上选(退)课结束后,正式确定选课名单。研究生应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缺考者成绩以“0”分计。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研究生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课程论文、口试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考试应采用百分制(不保留小数),若个别考查课程不宜采用百分制,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

(二)研究生如缺课课时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

(三)免修、缓考、补考和重修

1.免修。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及成绩认定暂行规定》,申请课程免修的研究生,须在入学一周内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申请,经导师批准后,携带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批准备案,方可准予免修。审批结果可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查询。

2.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须在考试前两周内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因病缓考的,需提交医院或校医务室开具的相关证明。审批结果可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查询。课程成绩单上不登记成绩,备注“缓考”。最终考试成绩按缓考后的实际分数登记,缓考记录纳入成绩档案。

3.补考。研究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由开课单位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两周内,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安排补考。如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计;如补考不合格,按考试成绩登记。补考记录纳入成绩档案,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为“缺考”或“0分的(缓考除外),不得参加补考。

4.重修。研究生如有课程补考不合格,或考试成绩登记为“缺考”或“0分的,可在网上选课时申请重修该门课程,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后的实际分数登记,重修记录存入成绩档案。重修成绩不能替代原有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或申请硕博连读的依据。如重修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四)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定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但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40%

(五)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阅卷和网上成绩登记工作。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成绩核对并提交后,打印《浙江理工大学学期成绩单》,本人签名后送交开课单位存档。如因计分错误等客观原因需修改研究生成绩,任课教师本人应在递交成绩后两个月内持试卷和修改说明,到学院修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逾期一律不予修改。

(六)研究生成绩由学院指定专人管理。研究生秘书在研究生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应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审核《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成绩单》。在研究生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的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打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成绩单》,加盖成绩审核人签章和学院公章,送研究生部审核盖章后取回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七)学院提供研究生因就业、考试等原因所需的个人成绩单,加盖本学院公章后有效。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加盖档案馆公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出国成绩证明(含学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部审核,加盖研究生部公章(含学历学位专用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任意改动。

(八)研究生在校外选修课程,须经导师、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校外修课所需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期间的人身安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校外修读课程成绩需计学分的,须提供所学课程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和学分证明(含成绩单、试卷),经学院认定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考试命题和监考工作。

(一)研究生公共学位课,以及部分基础学位课的命题工作,开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统一命题。同一门课程不同教学班应采用相同的考核方式和试题。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试题。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开课单位负责保存。试卷保存请遵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部负责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考试。所有课程考试监考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每个考场(不超过60人)至少应有两名监考人员,并安排好巡考人员。

第六章  教学检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是对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组织,不定期检查开课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开课单位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分析,努力改进,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不定期检查课堂考勤、上课纪律,分管领导应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进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办法》(浙理工研2007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1-2013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杭州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928号 邮编: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