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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5月修订)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4-05-14 14:18:50 点击量:

浙理工研〔201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为有效。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

经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养。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满1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五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由新生所在学院复查其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者,学校为其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和放弃入学资格者,其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章  注册、考勤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前学期回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向导师汇报研究工作情况。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条  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部。

第八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研究生无法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得事后补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请假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批准。

研究生除课题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可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再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证明。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依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在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在本校的在学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因私出国、出境(包括旅游探亲、自费留学),按批准期限出行。研究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在研究生部备案。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所在单位办理,非假期成行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一次:

(一)因学校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原因必须转专业的;

(二)经认定,学生确有专长(如有高水平论文、著作、奖励等科研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研究生转专业办理安排在秋季学期第二周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专业、导师变动申请表》,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逐级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批后方为有效。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需同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的书面意见。

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开展科研和论文工作。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因导师工作变动、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专业、导师变动申请表》,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批后方为有效。研究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导师一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受其转学的培养单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逐级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转学到省内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转学到省外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应当有正当理由,转学来的学生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当符合我校培养研究生要求。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来公函与我校研究生部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明确转入学生培养经费来源,经接收导师、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同意,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核、学校批准后,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并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浙江省教育厅批准。须转户口的由浙江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杭州市公安局。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的;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修养期超过1个月的;

(三)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等有关政策的已婚女研究生生育的;

(五)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为有效。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的学籍学校予以保留。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在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学校可依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1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复学。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给予注册。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

(二)研究生在学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以上未归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到其他学校攻读学位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本人无异议后提交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处理。

根据第二十六条第(四)、(七)、(八)款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申请退学的,需附校医院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学习满1年及以上,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业要求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学院说明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出具决定书送交当事人,如无法送交当事人的,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退学研究生应在决定文件下达后1周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学的作硕士生肄业);学习不满1年的,只发给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只发学习证明。取消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自谋职业,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实行以3.5年为基础的弹性学制,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57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行以2.5年为基础的弹性学制,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4.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实行以2.5年为基础的弹性学制,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4.5年,学院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工程硕士各领域协作指导小组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确定学制,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学年限(以下简称延期),但总修学年限不得超出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延期,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核准方为有效。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的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应当相应延长修学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第三十 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研究生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学校各类奖助学金。

休学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公派出国、出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研究期间得到对方资助的,不同时享受学校普通奖学金。

硕博连读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当向学校交还已享受的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规定时间的普通奖学金的差额部分。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的学习时间按延期计算,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论文答辩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经论文修改、评审后,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时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毕业后如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一次,经学校讨论批准,可补授其学位。

第四十一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到学院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给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部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颁发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由研究生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四十五条  毕(结)业研究生的材料归档和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外籍留学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理工研〔20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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