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 8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四)我校录取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不含物价补贴)
1.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参加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38.5元;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或专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 258.5 元;
3.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或专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六年以上者每生每月 278.5元。
(二)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其普通奖学金由学校和导师共同发放,学校发放每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资助每生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年限为三年。
三、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一)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经过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后,一次性补发自报到当月到取得学籍当月的普通奖学金,之后按规定每月发放一次。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暂时停发普通奖学金:
1. 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或公派出国(境),出国(境)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3.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5.因提前毕业、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6.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延期学习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7.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停发普通奖学金的。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受到校纪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根据不同情况停发部分或全部普通奖学金:
1.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停发一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2.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停发两至六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停发全部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在学期间,每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则停发一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四、本办法由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部(研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