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研〔2014〕16号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以下简称涉密论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论文是指研究背景为涉密科研项目,论文内容涉及涉密科研项目核心内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二条 涉密论文管理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领导,由研究生培养学院、导师、研究生部和档案馆负责具体实施,校保密办负责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中学院是第一责任单位,导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原则上导师应对涉密论文作脱密处理。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涉密论文及其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
涉密论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与涉密科研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相同。涉密科研项目保密期限无明确要求的,秘密级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机密级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五条 涉密论文申请和更改
(一)涉密论文应在开题报告之前办理申请手续。研究生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经导师、学院、科技处和研究生部审批,报校保密办备案。审批表作为办理涉密论文评阅、答辩、提交和归档等手续的依据。
(二)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源于其他单位涉密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和导师须出具涉密科研项目所在管理单位证明,方可办理涉密论文审批手续。
(三)已获批的涉密论文修改研究内容,研究生和导师应向学院、科技处、研究生部重新申报审批。
第六条 涉密论文撰写和制作
(一)涉密论文撰写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保密管理规定和涉密载体制作过程的管理要求,在涉密计算机上完成。
(二)涉密论文撰写、制作过程中,应正确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纳入涉密载体管理。国家秘密标志标注方法如下:
在论文封皮左上角处,使用黑体五号明确标注论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 年(空白处必须填写保密期限)
机密★ 年(空白处必须填写保密期限)
(三)涉密论文的打印、制作、装订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进行。
(四)涉密论文完成后,作者要及时清理涉密载体及过程资料,并按规定统一销毁或归档。
第七条 涉密论文评阅
涉密论文由导师负责开展评阅工作,一般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论文盲审。论文评阅过程中,评阅专家应签署《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对论文履行保密责任。涉密论文的送审以及评审完毕后论文原件、评阅意见的取回都需符合保密要求。
第八条 涉密论文答辩
(一)涉密论文答辩前,所有答辩委员会成员均应签署保密协议书,且不得有外籍人员参加。
(二)涉密论文答辩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做好答辩现场的保密工作。
(三)涉密论文答辩结束,所有论文应如数收回,并按规定存档或销毁。
第九条 涉密论文的信息填报、存放与管理
(一)涉密论文作者在申请学位等过程填报有关信息时,应避免泄露涉密内容,在填写论文题目、关键词等内容时可用“涉密”字样替代。
(二)涉密论文由学校档案馆存档保存。论文作者应在毕业离校前将涉密论文印刷本,按要求连同《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直接交档案馆相关管理人员,由档案馆按保密要求存档。
(三)涉密论文在保密期限内,不提供读者服务,不提供网上查询,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四)涉密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按照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与服务方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条 涉密论文作者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理离岗手续,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涉密人员离岗审批表》和《浙江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毕业离校保密义务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论文作者办理离校手续时,应持《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涉及技术及商业秘密,但未列入国家保密范围的学位论文,导师和研究生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研究生部同意,其论文在合同期内不提供网上查询。待合同期满后按照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与服务方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开展涉密项目研究,其学位论文未及时申请涉密审批、管理过程未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导致泄密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浙理工研〔20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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