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研〔2015〕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学校决定实施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政策。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于2014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的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内容、标准和比例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分为学术论文奖、发明专利奖、学科竞赛奖和文体竞赛奖四类。
(一)学术论文奖
学术论文奖只奖励研究生当学年在学校认定的一级B及以上、或SCI、SSCI、EI、A&H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学术论文奖励分设三个档次,其中一档奖励5000元,每年共计奖励不超过20名;二档奖励3000元,每年共计奖励不超过40名;三档奖励2000元,每年共计奖励不超过50名。各档次参评人员按人文社科、理工科两个类别的成果分别计分排序,原则上两个类别的获奖名额按照在校生人数比例确定。同一类参评人员的成果得分相同时,按照发表论文的期刊档次、影响因子、奖励情况等排序。学术论文计分办法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浙理工研学﹝2012﹞4号)执行。
(二)发明专利奖
研究生以浙江理工大学名义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2000元/项的奖励;当学年获得三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共计奖励5000元。
(三)学科竞赛奖
研究生以浙江理工大学名义参加经校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重要学科竞赛并获奖,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项目 | 奖励标准(元/项) |
等级 | 名次赛 | 国家级 | 省级 |
团队赛 | 个人赛 | 团队赛 | 个人赛 |
特等奖 | | 9000 | 4000 | 4000 | 1500 |
一等奖(金奖) | 第1、2名 | 6000 | 3000 | 2000 | 1000 |
二等奖(银奖) | 第3、4、5名 | 3000 | 1500 | 1500 | 800 |
三等奖(铜奖) | 第6、7、8名 | 2000 | 1000 | 1000 | 500 |
备注:1.学科竞赛范围为校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认定的一类项目;
2.团体赛指2人及以上成员共同完成的竞赛;
3.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获奖,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文体竞赛奖
研究生以浙江理工大学名义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的重要文体竞赛,其中体育竞赛获奖参照《浙江理工大学运动队管理办法》(浙理工体﹝2009﹞2号)精神执行,公共艺术竞赛获奖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学科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其中公共艺术竞赛指教育部、教育厅举办的艺术竞赛项目,如:全国(浙江省)大学生艺术展演、浙江省大学生艺术节、浙江省大学生合唱节(比赛)、浙江省大学生舞蹈节(比赛)等。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创新成果奖励的,必须是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第一、本人为第二完成人获得的成果。
第六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原则上只对当学年获得的成果进行奖励,同一成果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类奖励。
第七条 以同一成果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的,原则上不再享受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统筹协调评审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九条 评审时间和评审程序
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组织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结合个人实际,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申请表》,并递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评审;
(四)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评审组织审定;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 对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文件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要的创新活动成果和比赛项目,奖励额度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