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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适用2013级及以前研究生)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4-05-10 10:25:00 点击量:

浙理工研〔20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确保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均按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成果要求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性研究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6位)。

(二)发表与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以下简称《期刊分级名录》)规定的顶级期刊,《JCR期刊分区表》三区及以上SCI源期刊、SSCI源期刊、AHCI源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工学和理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发表SCI或被EI检索收录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JCR期刊分区表》四区SCI源期刊、EI源期刊、《期刊分级名录》规定的特级或一级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期刊分级名录》规定的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或被录用。

第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排名前6位)。

(二)发表与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发表被SCIEI检索收录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在《期刊分级名录》规定的期刊,《JCR期刊分区表》的SCI源期刊、EI源期刊、SSCI源期刊、AHCI源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同行专家综合评定达到三星及其以上。

(三)取得经专家评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攻读硕士学位其间,取得的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发表与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被录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取得经专家评定达到答辩要求的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项目管理、规划设计、案例分析、产品开发、文学艺术作品等实践性成果。

(三)取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成果奖,或其他表明申请人具有本专业一定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成果。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名)按1篇一级期刊学术论文计;每项授权实用专利(排名前2名)按1篇二级期刊学术论文计,每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研究生排名第1,或导师排名第1、研究生排名第2)按1篇二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2.CPCI-SCPCI-SSH(原ISTPISSHP)检索收录的会议论文按二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3.参与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按1篇一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4.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活动,每项计1篇一级期刊学术论文。

5.研究生在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中获国家或国际类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该团队所有成员均视为在《期刊分级名录》二级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

6.在《期刊分级名录》规定的顶级刊物或SCI一区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列第二作者的博士研究生视为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列前三位作者的硕士研究生视为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所需的成果要求;在《期刊分级名录》规定的特级刊物或SCI二区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列前两位作者的硕士研究生视为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所需的成果要求。本款中涉及的排名均不计研究生本人的导师。

第七条  在发表学术论文成果要求中,除第六条第六款的说明外,其他成果的第一作者均须为研究生本人,或第一作者均为研究生本人导师,且研究生本人须为第二作者。学术论文署名须使用真实姓名。所有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下列情况除外:

1.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的成果;

2.若合作培养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其通讯作者或合作通讯作者单位须为浙江理工大学。

第八条  研究生如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但未能达到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办备案后,可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须在其科研成果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才能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  答辩申请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审阅后,认为研究生的论文水平已达到学位论文要求,签署意见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然后由研究生本人将申请书等材料送交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十条  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核,并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认为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时,方可同意答辩申请。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评阅人不少于3人,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不少于3人,其中校外评阅人不少于1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人中校外企业(管理部门)专家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提前一个月送交评阅人,保证论文评阅人有充足的时间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盲审评阅的具体实施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结果和《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通过论文评阅。未通过论文评阅者,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通过论文评阅的申请人须针对论文评阅人指出的问题和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内容涉及保密内容者,可由申请人和导师提出申请,校保密委员会授权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长同意,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在一定范围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校外单位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若有两位或以上指导教师者,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只能有1人可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并应有外校或外学院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校外企业(管理部门)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当有3人组成答辩委员会,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被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聘请秘书1名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开展组织工作,并兼作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位申请人不得从事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应在答辩前2周向全校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获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者为通过论文答辩,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后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如答辩委员会认定其学位论文未能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经本人申请,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须针对论文答辩中指出的问题和论文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拟授学位研究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经校学位办复审后,提交校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按本规定第八条毕业的研究生,若毕业后达到本规定要求,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办复审,提交校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二十八条  校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者名单,报省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届夏季毕业硕士研究生和201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理工研〔201013号)和《浙江理工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浙理工研〔2006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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