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学位〔20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目前我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三级。授予学士学位的有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的有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的有工学学科门类。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委员会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两级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工作;授权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 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规定者,由教务处复审后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研究生部复审后,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
报校学位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导师评语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具有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除提交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导师评语和学位论文等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两名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直接寄送申请人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接受申请后,视情况可要求申请人参加并通过某些课程的考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生作结业处理者;
(二)有不符合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者。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研究生作结业处理者;
(二)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
(三)有不符合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者。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一)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 2.0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已取得毕业资格、但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含)至2.0之间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在由浙江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组织或经上述机构认定的学科竞赛中获等级奖励;
2.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通过者(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论文发表的截止时间夏季毕业的为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冬季毕业的为毕业当年的11月31日,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3.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及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通过者(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作品发表的截止时间夏季毕业的为当年的5月31日,冬季毕业的为毕业当年的11月31日,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4.在校期间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仅限设计类专业);
5.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
6.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7.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8.前三年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
9.其他虽未列入但确能证明与以上所列各条水平相当的条款。
有上述情况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及学位办审核,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课程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达到学校学位论文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五)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
第十一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博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课程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外文文献资料,撰写本专业学术文章。
(六)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理工研〔2010〕13号)的研究成果要求。
第五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者,由学院教学秘书汇总名单,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符合第九条第二款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复查后,报校学位办审核后,由校学位办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经批准修读跨学科的某个本科专业且完成该专业的学习任务、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由开设第二学士学位的学院分委员会初审,教务处复核,校学位办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程序
(一)导师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审定。
(二)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组织预答辩,并对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核,认为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时,方可同意申请。
(三)学位申请人在通过预答辩以后,将学位论文按照评审要求,送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学位论文评审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评审。
(四)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连同学位论文、学位申请表,以及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有关材料一同报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部复审后,方可进行答辩。
(五)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会同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提名组建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
(六)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部复核,校学位办审核后提交校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七)校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对同意授予学位者,列入本届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毕业手续、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对已办理毕业手续但未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毕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如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经校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补授其硕士、博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由校研究生部统一送审。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专家的评阅书,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
第十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在答辩委员会主持下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具体要求按《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同意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之日为准。
第十九条 原则上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各审定学士学位一次,校硕博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三月份、六月份和十一月份各作一次硕士和博士学位审定。
第二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时,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级学生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同时废止。本细则颁布以前各年级学生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