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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来华留学学生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的若干规定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6-02-29 17:02:52 点击量:

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来华留学学生

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的若干规定

 

浙理工学位〔2016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留学生,包含来华留学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留学博士生授予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留学博士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

(四)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申请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留学硕士生授予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留学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或取得经专家评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申请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在他国(含派遣国)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留学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留学本科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所修课程用中文授课的,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所修课程用外文授课的,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留学生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程序等环节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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