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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理工研〔2017〕24号)
作者: 时间:2018-04-23 14:54:42 点击量: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浙江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事先书面向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由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期满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报到之日起2周内提出申请,如无故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录取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为有效。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核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以学期为单位,最长时间不超过1学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经录取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保留入学资格者同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研究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研究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研究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研究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取消学籍者,其户口和人事档案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返校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为有效。

定向就业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已结束,经导师确认,其当前学期可以回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向导师汇报研究工作情况。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前办理好各项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选课、听课、考试、论文开题和答辩,不能获得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在学校规定注册日期截止后,学院应及时核实未注册研究生情况,并在截止日期后2周内将须作自动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名单提交研究生院,学校做统一的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因故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审批同意方为有效,不得事后补假。

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有充分理由。请假1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1周以上1个月(含)以内,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应持《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单》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请假手续方为办理完毕。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可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再补办手续,并提交请假必要证明。

研究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未返校者,均作旷课论,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办法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应如实记录,对通过补考、重修、免修等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课程考核纪律,如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凡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学校录取条件而再次入学的研究生,其已获得的学分,可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3年内,经批准选修我校研究生课程,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其成绩可计入研究生阶段相应课程的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对于培养方案中我校未开设的课程,研究生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可选修外单位(含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外院校和科研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本人自行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学校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确有专长,有已经发表的高水平论文、著作、奖励等科研成果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转专业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双方导师、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及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定向就业研究生需同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的书面意见。转专业申请应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内完成。

研究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调整个人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开展科研和论文工作。

第十七条 因导师工作变动、出国或其他原因必须转导师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导师、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及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为有效。研究生在校期间允许申请转导师一次。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收的培养单位。

拟转出本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并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和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报浙江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拟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经浙江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正在休学或应予以退学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所在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公函以及根据我校转学条件相关佐证材料。经拟转入导师、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学院学位委员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入。

学校在研究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 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除外)。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

(三)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

(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等有关政策生育;

(五)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应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为有效。因病休学者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同时提交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休学研究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管理责任由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其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者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处理。在休学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学校可依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同时予以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注册。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主动查询并掌握自己的学业状况及课程学习的完成情况。学院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应对各年级研究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审核和分析,确定学业预警研究生名单,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有困难的研究生进行警示,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督促被预警研究生完成学习任务,同时将学业预警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学位;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境)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及以上未返校;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说明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将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文件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研究生已离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研究生联系不上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研究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学习满1年及以上,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业要求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可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下达之日起1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相关的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纳入就业范围,由已有毕业学历的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如果对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有异议,可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基本学习年限是我校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硕士研究生不能超过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能超过7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过6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总修学年限不得超出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当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为有效。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休学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学校各类奖助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应根据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按延期计算,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通过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参加并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论文答辩,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结业研究生在2年内可重新申请论文答辩1次,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学年,准予肄业,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1学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的学习,通过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可根据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提前进行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的学位授予问题,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毕业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可在毕业后2年内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凭离校单到所在学院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定向就业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应妥善保管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但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的材料归档和就业工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港澳台侨研究生、外籍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5月修订)》(浙理工研〔201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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