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博士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硕士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创新能力较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和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人文修养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为5.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5~7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2~4.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原则上为2.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2~4.5年。
三、培养方式
(一)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并应注重发挥指导小组和学科的集体指导作用。
(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培养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并使博士研究生通过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包括跨学科课程的学习,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以及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相结合的方式。培养过程中突出专业实践教学的特点,可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围绕研究生培养目标进行制定。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专业领域)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与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等。
培养方案由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拟订,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研究生部审核,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首先考虑本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知识结构的要求,建立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注重拓宽知识领域,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内容要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同时必须注重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阶段一般为1年,思想政治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为公共学位课中的必修课程(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中的必修课程开设为汉语和中国概况)。社会实践作为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之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周的社会调查。
对于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学校根据研究生的层次和类别作出基本规定。各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可以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学校规定标准的学分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要求修满15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1.公共学位课(5学分)
2.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8学分)
专业学位课与专业选修课以本专业或一级学科的博士生课程为主,由各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拟订。为鼓励学科交叉,专业选修课可根据需要跨专业选修博士生课程,包括第二外国语。对跨一级学科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必须补修本专业有关硕士研究生课程,或者补修导师根据研究生本人培养需要所确定的相关专业的课程,其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3.学术活动(2学分)
学术活动要求参加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4次及以上,主讲学术研讨10次及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理学、工学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求必须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得低于19学分;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求必须修满34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得低于21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1)公共学位课(7学分)
(2)专业学位课(12或14学分)
理学、工学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不得低于12学分;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不得低于14学分。为拓宽硕士生的专业知识面,加强学科交流,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允许跨学科修课,其中学位课程允许选修1-2门相关学科的学位课程。
(3)专业选修课(11学分)
专业选修课不低于11学分,可选修全校范围的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要求至少跨一级学科选修1门专业学位课或选修课。
(4)补修课
补修课适用于跨专业入学研究生,不计学分,由各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拟订,补修课的选定由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和拟开展的科研情况指定。
(5)学术活动(2学分)
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总计2学分,其中学术报告1学分,要求参加4次及以上;学术研讨1学分,要求主讲学术研讨4次及以上,参加学术研讨8次及以上。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工程硕士研究生
工程硕士研究生要求修满33学分,其中学位课程18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①公共必修课程(8学分,其中学位课6学分)
② 基础理论课程(学位课,9学分)
③ 专业技术类课程(6学分,其中学位课3学分)
④ 选修课程(4学分)
⑤ 专业实践(4学分)
⑥ 学术活动(2学分)
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总计2学分,其中学术报告1学分,要求参加2次及以上;学术研讨1学分,要求主讲学术研讨2次及以上,参加学术研讨4次及以上。
(2)艺术硕士研究生
艺术硕士研究生要求修满55学分,其中实践类课程占60%以上。具体组成如下:
①公共学位课程(12学分)
② 专业必修课程(17学分)
③ 专业实践(19学分)
④ 选修课程(6学分)
⑤ 学术活动(1学分)
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总计1学分,其中学术报告要求参加2次及以上;学术研讨要求主讲学术研讨2次及以上(含毕业设计选题报告1次),参加学术研讨4次及以上。
(3)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要求修满50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①基础课程(9学分)
② 核心课程(20学分)
③ 专业方向选修课程(8学分)
④ 综合选修课程(8学分)
⑤ 必修环节(5学分)
在必修环节中,实践实习类环节总学分3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其中学术报告1学分,要求听取专家学术报告不少于5次;学术研讨1学分,要求研究生本人主讲不少于2次(含毕业论文选题报告1次),参加其他研究生主讲的学术研讨不少于4次。
六、培养过程
(一)个人培养计划
1.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在入学第一学期初确定研究方向并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制订个人培养计划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研究生的特长、积极性和创造性。
2.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研究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原因需修改个人培养计划者,在每学期前两周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3.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和调整须经导师、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确定后执行。
4.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研究生、学院和校档案馆(由学院在研究生毕业时移交校档案馆)各存一份。
(二)中期考核
1.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博士候选资格考核,一般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进行,最迟须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候选资格考核由各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通过博士候选资格考核者,按计划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2.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其课程学习情况是否符合学位论文开题条件。课程学习符合要求、具有一定研究能力者,按计划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三)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要有新见解,以及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按照学校学位论文有关规范及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自开题之日起,其从事科研工作和论文工作的时间,博士研究生应不少于2年,硕士研究生应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开题报告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明确研究领域,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或专业实践确定研究课题,拟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就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研究生开题报告工作由各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按照学校开题报告有关规范执行。
2.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是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有效措施,中期检查应围绕学位论文进展、论文发表和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
研究生中期检查工作由各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中期检查小组成员参照开题报告答辩小组成员要求组成。
3.学位论文预答辩
学位论文在提交评阅前,各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参照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要求组织预答辩。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者,方能进入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4.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遵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和《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七、毕业与学位授予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考核,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浙理工研〔2006〕9号)和《浙江工程学院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浙工院研字〔200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