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特成立研究生培养督导组,并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能定位
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是在研究生教育主管校长领导下,以研究生培养工作督查和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专家组织,协助研究生部开展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履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督查、评估、指导、咨询和调研等职责。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根据本院情况设立研究生培养督导小组,履行相应职责。
二、机构组成
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成员由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学有专长并富有教学和管理经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组成。督导组成员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
督导组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受聘期间享受督导员津贴。
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主持研究生培养督导组会议,以及研究督导工作计划、方案,组织督导组成员开展培养督导活动。
研究生部设联络员1名,协助督导组开展各项工作。
三、职责任务
1.检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与执行情况,督导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
2.对研究生教育的课程教学、课程考试、学术交流、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论文预答辩和答辩、论文质量复查等环节进行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3.检查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学院的研究生档案管理、成绩管理等日常工作,以保证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4.参与学校组织的研究生课程建设评审与检查、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和其他教学评估等工作。
5.定期交流在检查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研讨。定期向研究生部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在督导工作过程中,总结优秀培养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促进培养质量的提高。
6.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对教育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如研究生创新能力教育、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进行总结和专题研究;开展与相关院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的工作交流。
四、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实施细则》(浙理工研〔2006〕2号)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