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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浙理工研〔2015〕24号)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5-09-17 09:17:21 点击量: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等部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具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及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硕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创新能力较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和从事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人文修养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
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5.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5~7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2~4.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原则为2.5年(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为2~4.5年
三、培养方式
(一)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并应注重发挥指导小组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集体指导作用。
(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培养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并使博士研究生通过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包括跨学科课程的学习),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基础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方法的训练,以及创新能力培养。通过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形成相应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方式。培养过程中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与职业任职资格相衔接,突出专业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案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围绕培养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等。
培养方案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拟订,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研究生部审核,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五、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须考虑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研究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创新实践能力及综合素养的要求,课程体系科学完整,注重引导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内容要有足够的广度和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同时必须注重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综合素养和提高应用知识的能力为核心。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阶段一般为1年,思想政治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为公共学位课中的必修课程(翻译硕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中的必修课程开设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中国语言文化,来华留学研究生公共学位课中的必修课程开设为汉语和中国概况)。社会实践作为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之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周的社会调查。
对于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学校根据研究生的层次和类别作出基本规定。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可以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学校规定标准的学分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要求修满15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1.公共学位课(5学分)
2.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8学分)
专业学位课与专业选修课以本学科的博士生课程为主,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拟订。为鼓励学科交叉,专业选修课可根据需要跨专业选修博士生课程(包括第二外国语)。对跨一级学科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必须补修本专业有关硕士研究生课程,或者补修导师根据研究生本人培养需要所确定的相关专业的课程,其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3.学术活动(2学分)
要求参加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4次及以上,主讲学术研讨10次及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理学、工学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求必须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得低于19学分;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求必须修满34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得低于21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1)公共学位课(7学分)
(2)专业学位课(12或14学分)
理学、工学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不得低于12学分;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不得低于14学分。允许跨学科选修1-2门相关学科的学位课程。
(3)专业选修课(11学分)
专业选修课不低于11学分(专业学位课学分超过规定学分要求的部分学分可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可选修全校范围的专业选修课。要求跨一级学科至少选修1门专业学位课或选修课。
(4)补修课
补修课适用于跨一级学科入学研究生,不计学分,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拟订,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和拟开展的科研情况进行选定。
(5)学术活动(2学分)
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总计2学分,其中学术报告1学分,要求参加4次及以上;学术研讨1学分,要求主讲学术研讨4次及以上,参加学术研讨8次及以上。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根据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相关要求确定。
(1)法律硕士研究生
①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要求总学分修满83学分,其中学位课36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Ⅰ公共必修课(学位课,6学分)
Ⅱ专业必修课(学位课,30学分)
Ⅲ选修课(20学分)
Ⅳ实践教学环节(15学分)
Ⅴ学术活动(2学分)
Ⅵ学位论文(10学分)
②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要求总学分修满62学分,其中学位课28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Ⅰ公共必修课(学位课,6学分)
Ⅱ专业必修课(学位课,22学分)
Ⅲ选修课(12学分)
Ⅳ实践教学环节(15学分)
Ⅴ学术活动(2学分)
Ⅵ学位论文(5学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总计2学分,其中学术报告1学分,要求参加2次及以上;学术研讨1学分,要求主讲学术研讨2次及以上,参加学术研讨4次及以上。
(2)应用心理硕士研究生
应用心理硕士研究生要求总学分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18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①公共必修课(学位课,6学分)
②专业必修课(学位课,12学分)
③专业选修课(8学分)
④专业实习(4学分)
⑤学术活动(2学分)
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总计2学分,其中学术报告1学分,要求参加2次及以上;学术研讨1学分,要求主讲学术研讨2次及以上,参加学术研讨4次及以上。
(3)翻译硕士研究生
翻译硕士研究生要求总学分修满44学分,其中学位课20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①公共必修课(学位课,6学分)
②专业必修课(学位课,14学分)
③选修课(18学分)
④专业实习(4学分)
⑤学术活动(2学分)
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总计2学分,其中学术报告1学分,要求参加2次及以上;学术研讨1学分,要求主讲学术研讨2次及以上,参加学术研讨4次及以上。
(4)工程硕士研究生
工程硕士研究生要求修满33学分,其中学位课18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公共必修课程(8学分,其中学位课6学分)
基础理论课程(学位课,9学分)
专业技术类课程(6学分,其中学位课3学分)
选修课程(4学分)
专业实践(4学分)
学术活动(2学分)
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总计2学分,其中学术报告1学分,要求参加2次及以上;学术研讨1学分,要求主讲学术研讨2次及以上,参加学术研讨4次及以上。
(5)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要求修满48学分,其中学位课25学分,具体组成如下:
①基础课程(学位课,7学分)
核心课程(学位课,18学分)
专业方向选修课程(9学分)
综合选修课程(9学分)
实习实践类环节(3学分)
⑥学术活动(2学分)
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其中学术报告1学分,要求听取专家学术报告不少于5次;学术研讨1学分,要求研究生本人主讲不少于2次(含毕业论文选题报告1次),参加其他研究生主讲的学术研讨不少于4次。
(6)艺术硕士研究生
艺术硕士研究生要求修满55学分,其中学位课29学分,实践类课程占60%以上。具体组成如下:
①公共必修课程(学位课,12学分)
专业必修课程(学位课,17学分)
选修课程(6学分)
专业实践(19学分)
学术活动(1学分)
必修环节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总计1学分,其中学术报告要求参加2次及以上;学术研讨要求主讲学术研讨2次及以上(含毕业设计选题报告1次),参加学术研讨4次及以上。
六、培养过程
(一)个人培养计划
1.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在入学第一学期初确定研究方向并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导师指导制订个人培养计划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研究生的特长、积极性和创造性。
2.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研究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原因需修改个人培养计划者,在每学期前两周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3.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和调整须经导师、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确定后执行。
4.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研究生、学院和校档案馆(由学院在研究生毕业时移交校档案馆)各存一份。
(二)中期考核
1.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博士候选资格考核,一般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进行,最迟须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候选资格考核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通过博士候选资格考核者,按计划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2.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其课程学习情况是否符合学位论文开题条件。课程学习符合要求、具有一定研究能力者,按计划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三)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要有新见解,以及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按照学校学位论文有关规范及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自开题之日起,其从事科研工作和论文工作的时间,博士研究生应不少于2年,硕士研究生应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开题报告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明确研究领域,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或专业实践确定研究课题,拟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就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研究生开题报告工作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按照学校开题报告有关规范执行。
2.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是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有效措施,中期检查应围绕学位论文进展、论文发表和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
研究生中期检查工作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中期检查小组成员参照开题报告答辩小组成员要求组成。
3.学位论文预答辩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参照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要求组织预答辩。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者,方能进入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4.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遵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和《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七、毕业与学位授予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考核,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浙理工研〔2013〕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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