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科竞赛为研究生开展实践创新活动提供了平台,是培养研究生自主创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研究生学科竞赛工作,营造浓郁的研究生创新活动氛围,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项目认定
(一)学校认同由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重点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二)由国际组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根据竞赛的性质、层次和规模等情况审定。
(三)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并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实施的校级研究生学科竞赛。
第三条 组织与管理
(一)研究生学科竞赛在校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竞赛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相关课程建设,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提供,以及学科竞赛的计划制定、宣传动员、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三)竞赛相关学院可根据学科竞赛的特点聘请指导教师,组成竞赛指导小组,聘任首席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参赛前的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四)学校鼓励学院组织校级研究生学科竞赛,并鼓励研究生跨学院(学科)组队参赛。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四条 竞赛运行经费及管理
(一)为保障研究生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校院两级管理文件精神,以及学科竞赛具体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学院应适当给予经费配套。鼓励多渠道筹集经费。
(二)学科竞赛经费由学校按年度下拨,专款专用,统筹管理,具体参照《浙江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指导工作量和奖励
为激发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争创优异成绩,对于以浙江理工大学名义参加学校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重要学科竞赛并获奖的,学校计算教师指导工作量并给予指导教师和研究生适当奖励。
(一)组织和指导研究生学科竞赛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二)在省级及以上重要学科竞赛中获奖的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参照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级别认定与量化标准》执行,研究生奖励标准参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创新活动与竞赛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三)获学科竞赛奖项的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可适当加分,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执行。
(四)研究生获国家级和国际类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在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环节,可视同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二级期刊论文1篇。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的若干规定》(浙理工研〔2007〕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