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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研究生出国(境)资助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1-17 11:01:13 点击量: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浙理工研[2015]2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于2014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研究生)。参加交流学习项目并获对方学校或政府全额资助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 资助内容、标准
1、博士研究生出国(境)学术会议资助分为两档,一档资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人,二档资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
2、博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分为两档,一档每生20000元,资助比例不超过学院在校生人数的10%;二档每生10000元,资助比例不超过学院在校生人数的20%。
3、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分为三档,一档每生20000元,资助比例不超过学院在校生人数的5%;二档每生10000元,资助比例不超过学院在校生人数的5%;三档每生3000元,资助比例不超过学院在校生人数的10%。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2、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具有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和交流学习所需要的外语水平。
3、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有显著的科研成果。
4、承诺能遵守派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派往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出国(境)交流学习义务,并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达到预期目的。
5、承诺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
6、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可以在参会前或参会后进行。参会前申请的,须提供会议论文录用通知、参会正式邀请函等。参会后申请的,除提供会议论文录用通知、参会正式邀请函外,还须提供出国(境)批件、出国(境)证件记录、会议论文集等。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交流学习资助,须在参加交流学习项目之前进行。
7、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一档的研究生,其参加的交流学习项目时间原则上须在半年(含)以上;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二档的学生,其参加的交流学习项目的时间原则上须在三个月(含)以上。
四、评审程序
1、研究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并递交所在学院;
2、学院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4、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5、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6、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五、经费管理
       1、获得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资助资格的申请人,须在出国(境)回国后一个月内(假期除外)到计财处报销参会费用,根据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报销实行上额控制。报销时需提供相应出国(境)签证复印件、会议论文录用通知、参会正式邀请函、参会发生费用的发票等。
2、获得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的申请人在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后一个月内(假期除外),凭护照(通行证)的签证证明、国(境)外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往返国际旅费票据以及修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申请领取资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有关要求
各学院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组织申报、申请材料审核和学院评审工作,于11月29日下班前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丁宁,联系电话:86843631,E-mail: zjlxdn@126.com
 
党委研工部  
2017   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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