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浙理工研学〔201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的管理,优化人才培养环境,切实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研究生“三助”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牵头,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政治思想素质良好,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并且征得导师同意,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影响学业。
第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得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六条 在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第七条 根据研究生学业实际,“助教”岗位以聘任博士研究生和优秀硕士研究生为主;“助管”岗位以聘任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为主;“助研”岗位以聘任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为主。“三助”岗位的聘任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优先支持基础学科研究生。津贴发放及时、足额,不弄虚作假,不克扣经费。
第三章 助教
第九条 助教岗位职责:承担学校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第十条 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部和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置。助教岗位聘任流程:
(1)研究生部和教务处于每学期期末确定下一学期岗位设置计划,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公布;
(2)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和工作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岗位申请;
(3)研究生部、教务处根据岗位要求对申请人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决定聘任名单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经设岗部门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助教岗位津贴。助教津贴标准为400~600元/月•人,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岗位津贴按每学期4个月标准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助研
第十二条 助研岗位职责:承担学校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行设立,研究生可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经导师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助研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和工作量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助研工作实际确定。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学校每年根据导师所带二、三年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下拨基本助研经费,由导师按每学期6个月的标准自行决定发放对象和发放金额,并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一次性发放。对于导师在基本资助额度基础上额外资助的,学校给予一定的配套,具体配套金额按《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执行。
第五章 助管
第十五条 助管岗位职责:针对校、院两级管理或服务部门设置,主要协助处理行政日常事务,或从事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助管岗位由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确定岗位设置计划。岗位聘任流程:
(1)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学期期末确定下一学期岗位设置计划,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公布;
(2)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和工作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岗位申请;
(3)岗位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决定聘任名单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经岗位所在部门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助管岗位津贴。助管津贴标准为400~600元/月•人,每月工作量为30~40小时。岗位津贴每月发放一次,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发放。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除学校公布的岗位设置计划外,各学院(部)、研究所、实验室、测试中心等单位需另行设立岗位的,津贴由设岗单位自行解决,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直接划入完成“三助”任务研究生的银行卡中。学校在发放“三助”津贴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代为扣除个人所得税。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停发岗位津贴,并不得参加下一学期的岗位应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