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浙理工研学〔20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着力培养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激发学生创新需求,激活学生创新潜质,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创造,鼓励和支持具有不同兴趣、特长、禀赋、潜力的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评选、硕博连读申请、毕业综合鉴定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综合测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各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五条 综合测评采取自我测评、班级(年级)初评、学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班级(年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小组一般由班长、党(团)支部书记、研究生代表等5人左右组成,研究生代表由班级(年级)民主推选产生。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对班级(年级)研究生的自评结果进行初审,结果向班级(年级)全体研究生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第七条 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对全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章 测评体系组成
第八条 一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由思想素质与身心素质测评、学业成绩测评和学术成果测评三部分组成;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综合测评由思想素质与身心素质测评和学术成果测评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各项测评成绩比例:思想素质与身心素质分所占比例为25%。为区分不同年级的学业侧重点,一年级研究生学业成绩分比例为50%;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计学业成绩分,学术成果分所占比例为75%。
第四章 思想素质与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条 思想素质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思想政治、科学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身心素质主要考察研究生在体育活动、心理素质和审美情趣等方面的表现。思想素质与身心健康分由基本分(80分)和奖惩分组成,其中奖惩分主要由社会工作分、社会实践分、文体竞赛分、公寓文明分和社会服务分组成。
(一)社会工作分
担任校内各级学生组织干部的加1~10分。具体加分分值由学院根据对学生干部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确定。
兼任数项工作的,取最高项计分,不累加;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的,按50%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的,不计社会工作分。
(二)社会实践分
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加1~4分,具体分值由学院自定;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优秀团队(限负责人)分别加15分、10分、5分,团队成员加分按60%计。
(三)文体竞赛分
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类文体竞赛一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6分;获得二等奖的分别加12分、8分、4分;获得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6分、2分,团队非主力成员加分按60%计。参加各类文化体育竞赛但未获奖的,由学院根据实际酌情加分。
(四)公寓文明分
学年内获得校“文明寝室”称号未被撤销的,寝室成员每人加9分;寝室卫生成绩不合格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3分,全年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五)社会服务分
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志愿服务等),事迹突出,受到全国、省、市、学校或县(市)、学院(所)通报表扬的,分别加20分、12分、10分、5分、2分。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通报表扬的,取最高分,不累加。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根据不同性质分别予以扣分:
1.凡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行政处分的,一次分别扣25分、20分、15分、10分。受党内、团内处分的,参照行政处分情况执行。
2.凡受校、学院(部)通报批评的,一次分别扣6分、3分。
3.政治学习、入学报到、集体活动等需请病假、事假,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每次扣1~3分。
第十二条 思想素质与身心素质表现中同一行为受到多项加分或扣分时,以最高加分或最高扣分为准,不累计;思想素质与身心素质分累计最高为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五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学业成绩测评主要表征一年级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质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课程成绩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0分计;免修课程不纳入学业成绩分计算范围。
第六章 学术成果测评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测评主要考核研究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分值如下表所示:
理、工类学科
项目 | 类型(每篇或每项) | 量化分 |
发表论文 | 顶级期刊 | 80 |
特级期刊 | 60 |
SCI收录 | 一档 | 120 |
二档 | 90 |
三档 | 65 |
四档 | 40 |
EI收录 | 期刊论文 | 35 |
国际会议论文 | 15 |
国内会议论文 | 10 |
ISTP收录 | 10 |
一级期刊A、B | 15、10 |
CSCD收录 | 6 |
二级 | 5 |
其他 | 3 |
专利 | 发明专利(正式受理) | 5 |
发明专利(授权) | 40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登记(受理) | 3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登记(授权) | 15 |
学科竞赛与奖励 | 国家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 30、26、23、20 |
省部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 20、16、13、10 |
厅局级(一等、二等、三等) | 10、8、6、5 |
其他 | 2 |
主持科研项目 |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 | 60、30、10、5 |
出版专著 | 第一作者(主编)出版 | 50 |
其他作者 | 20 |
书中注明的编写人员 | 5 |
人文、社科、艺术等学科
项目 | 类型(每篇或每项) | 量化分 |
论文发表 | SSCI/A&HCI收录/顶级期刊 | 90 |
特级期刊 | 70 |
一级期刊A | 60 |
一级期刊B、EI收录 | 30 |
ISSHP | 15 |
CSSCI收录 | 12 |
二级期刊 | 10 |
其他 | 5 |
专利 | 发明专利(正式受理) | 5 |
发明专利(授权) | 40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登记(受理) | 3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登记(授权) | 15 |
学科竞赛与奖励 | 国家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 30、26、23、20 |
省部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 20、16、13、10 |
厅局级(一等、二等、三等) | 10、8、6、5 |
其他 | 2 |
主持科研项目 |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 | 60、30、10、5 |
出版专著 | 第一作者(主编)出版 | 50 |
其他作者 | 20 |
书中注明的编写人员 | 5 |
美展 | | 全国美展、书法展 | 中国美协等主办美展 | 省文化厅、省美协(含中国美协各艺委会)等主办的美展 |
一等 | 100 | 80 | 60 |
二等 | 80 | 60 | 40 |
三等 | 60 | 40 | 20 |
优秀奖 | 40 | 20 | 10 |
入围 | 20 | | |
备注:1.所有学术成果均指当学年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成果,不得重复计算;论文、专利成果均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组)外排名第一的成果;论文、专利成果署名为导师(组)外排名第一的,学术成果分乘以0.9的权重系数。
2.论文成果均指已录用或发表的成果,并需出具相关证明。
3.在各类科技与学术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的,主要成员最高按100%的权重计分,非主要成员最高按60%的权重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取最高分。
第十六条 根据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实际,当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同时参加奖学金评比且学术成果分相近时,优先考虑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以硕士生身份参加综合测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不得参加校内当年任何奖项评选,并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20分。情节严重者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