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设立专项奖励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中美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按照《浙江理工大学中美合作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资助办法(试行)》执行,参加交流学习项目并获对方学校或政府全额资助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除本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情况以外。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具有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外语水平,本科生要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研究生要求学习成绩位于所在专业年级的前列。
第七条 身体健康,体质良好。
第八条 承诺能认真履行交流学习义务,并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达到预期目的。
第九条 承诺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
第十条 申请第一档资助的学生其参加的交流学习项目的时间原则上须在半年(含)以上;申请第二档资助的学生其参加的交流学习项目的时间原则上须在三个月(含)以上;申请第三档资助的学生其交流学习项目时间不限。
第四章 资助额度及人数
第十一条 资助共分为三档,资助人数按年度计。
第一档:2万元人民币/人,名额:10人(其中研究生不超过2人)。
第二档:1万元人民币/人,名额:20人(其中研究生不超过3人)。
第三档:0.3万元人民币/人,名额:40人(其中研究生不超过5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资助金发放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如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考学校公布的学生对外交流学习项目信息,结合个人实际,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并递交所在学院。
2.学院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学生处和研究生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定。
3.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相关学生即可获得学校资助资格。
4.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根据所获资助资格情况,申报相应的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
5.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须在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后的1个月内(节假日除外),凭护照(通行证)的签证(签注)证明、国(境)外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往返国际旅费票据以及修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评审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资助金,逾期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若有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事先以暂借款的方式借用一半或全额的资助金。
第十三条 资助资格保留至完成项目时依然为在校在籍学生,逾期未参加相应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对于明确表示放弃已申请到的资助资格或参加交流学习后未按要求申领资助金的学生,学校允许其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或交流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 评审将依据同一申请级别中学生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的计算主要参照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和班级(专业)排名情况,具体公式如下:
第十六条 获得学校资助资格的学生在申请同一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时,如该项目有外语要求时,则在满足外语要求的学生中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序,确定资助人员。
第十七条 在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语水平较高者优先。
第七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条例的拟订、宣传和其他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分确认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申请的有关组织、审核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提供对外交流学习项目信息和协助办理学生出国(境)手续事宜;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评审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