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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3-01-05 10:35:00 点击量: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浙理工研学〔2012〕7号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我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其中高年级研究生要求在校期间获得过研究生奖学金或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一次及以上;同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创新成果,或在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取得显著业绩。一年级研究生要求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创新成果,或在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取得较好业绩。以上成果均要求为浙江理工大学的成果。
        五、凡当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所修课程有不合格者;
        3.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4.延期毕业者;
        5.当年度休学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组织

        第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合理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部(研工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本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下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科研及实践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学院公示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省财政厅相关经费到位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当年度所有荣誉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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