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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5-09-24 11:47:06 点击量:
工研学〔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发展性资助原则。要根据我校生源情况科学确定标准,合理、有效地利用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资助政策落到实处。要在做好经济保障的同时,注重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能力和素质的提高,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创造条件、提供平台,促进其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与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单位认定与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与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
第七条 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由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助理公寓辅导员、研究生主要干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与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与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与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研究生代表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认定与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资助工作贯穿整个学年。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院认定与资助工作组、班级(专业)认定与资助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杭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研究生日常消费水平等进行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标准分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研究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研究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0%及以下的学生、家庭经济一般的残疾学生、家庭生活费偏低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研究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应在每学年报到注册时提交《浙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新生在报到后两周内),由认定与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名单和困难档次,报学院认定与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与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与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得认定与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如无异议,应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和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送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并纳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库进行管理。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经过进一步审核后,报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库。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程序
第十五条 资助的种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岗位助学金、社会资助、临时补助等。学校坚持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为主导,社会资助、绿色通道和学业弹性选择等为辅助手段开展资助,构建“奖、贷、勤、助、补”五位一体的资助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具体为:
1.国家助学贷款:符合金融机构(贷款银行)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2.“三助”(助教、助研、助管):优先考虑符合《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3.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资助机构申请条件的研究生;
4.临时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和因遭遇突发事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5.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且一时无法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的新生。
第十七条 根据我校实际,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实行资助额度限制,艺术类学生每年获得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000元(含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非艺术类学生每年获得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2000元(含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应由本人按照学校资助相关文件要求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申请表。
第十九条 评议和审定。学院认定与资助评议小组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和推荐后,学院认定与资助工作组对资助申请作进一步审核,并将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公示。在各类资助资源确定发放前,应在校、院两级适当范围内公示受资助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章 认定与资助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定与资助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研究生,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帮助其改善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促进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1.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的;
2.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修学时间超过规定年限等学籍异动情况的;
4.有学术不端、学术造假行为的;
5.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纪律处分的;
6.经举报并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核实的其它因经济不困难或不诚信等原因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受助研究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研究生诚实守信、自强自立,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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