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研学〔20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后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号)》精神,我校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指我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等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研究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研究生不实行该政策。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全面惠及、激励先进”的原则,分别对一年级新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实施不同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
(一)一年级研究生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实行学业奖学金100%全覆盖、不分等级的政策,奖励标准为:14000元/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根据考生来源实行差别化学业奖学金政策:
1.一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一志愿考生、985或211高校考生、推免生。奖励标准为:12000元/生;
2.二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其他调剂志愿考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
(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1.一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身份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20%者。奖励标准为:博士生18000元/生,硕士生12000元/生。
2.二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习成绩良好,当学年内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50%的非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奖励标准为:博士生14000元/生,硕士生10000元/生。
3.三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非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奖励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硕士生8000元/生。
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和标准如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比例和标准
学生年级 | 学生类别 | 发放等级 | 发放比例 | 发放标准 (元/生•年) |
一年级研究生 | 博士 | 不分等级 | 100% | 14000 |
硕士 | 一等 | 根据考生来源确定 | 12000 |
二等 | 8000 |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 博士 | 一等 | 20% | 18000 |
二等 | 30% | 14000 |
三等 | 50% | 10000 |
硕士 | 一等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10000 |
三等 | 50% | 8000 |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该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2.超出学制时间,延长学习年限;
3.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相应处分;
4.没按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当学年学业成绩、中期检查等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
5.导师和学院认为不适合参评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学年所修读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比。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它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机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时间和评审程序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评审。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学院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四)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六)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已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取消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已发放部分予以追回。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学年第一学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将发放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参评。
(二)因公出国(境)的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退学的研究生,按照退学时学业奖学金发放情况处理:退学时还未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发放资格;退学时已经发放学业奖学金的,其当学年所发放学业奖学金必须部分退回,退回金额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报到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为一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习时间达到或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当月学习时间不计算。
第十七条 学制含半年的研究生在最后一学年获评学业奖学金,按照当学年学业奖学金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