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财〔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4〕99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2014年秋季学期后(含)入学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三条 学费标准如下:
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工程硕士,每生每年8000元;艺术硕士,每生每年12000元;工商管理硕士(MBA),每生每年24000元;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法律硕士的收费标准根据上级文件另行制订。
学校原有或另行规定并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研究生教育收费项目,按照原有或另行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四条 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算。
第五条 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标准缴纳研究生学费。
第六条 研究生层次的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情况,在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适时调整学费标准。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学制年限含半年的研究生,其最后一学年按照半年缴纳学费。研究生应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之前将应缴纳的学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由学校计财处按时统一划扣。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缴费方式按计财处有关规定执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由学校开具浙江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凭据。
第十条 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保留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后按学制规定年限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当学年标准执行。
(二)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国(境)研究生按照不重复缴费原则执行收费。
1.参加学校国际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按照学习期限缴纳学费。其中,在国(境)外学习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全额缴纳当学年学费;学习期限在三个月到六个月的,缴纳当学年半年学费;学习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当学年不缴纳学费。
2.获得学校出国(境)资助并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研究生,需全额缴纳出国(境)期间学费。
(三)休学
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可不缴纳学费,自复学后按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复学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费退费事宜:
(一)退学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收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报到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为一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5天当月不计费,15天到30天之间按1个月计算。
(二)新入学研究生,因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退还所缴学费。
(三)研究生学费的退还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费退还申请书》,经研工部审核认定后至计财处办理。
第十二条 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通过 “绿色通道”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绿色通道”流程如下:
(一)开学一周内,研究生本人递交“浙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二)学院(系)对研究生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计财处处理研究生学费缓交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绿色通道”获得学习资格研究生,在获得学业奖学金后根据学生意愿由计财处划扣当学年所欠学费。否则,不能参加当学年期末考核或考核不记录成绩、次学年不能修课。
第十四条 未缴清学费或未办理“绿色通道”等缓缴学费手续研究生,学校不予报到注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学校原有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