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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5-09-24 16:42:25 点击量:
工研〔2015〕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推动研究生扩大国际视野、提升综合素质,学校决定实施研究生出国(境)资助政策。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于2014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加交流学习项目并获对方学校或政府全额资助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的评审等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内容、标准、比例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出国(境)资助包括出国(境)学术会议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及其他出国(境)学术活动资助。
第五条 出国(境)学术会议资助主要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标准按照学术会议举办地点的不同分为两个档次,一档资助的范围为参加在非亚洲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标准为不超过10000元/人;二档资助范围为参加在亚洲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标准为不超过5000元/人。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分两档设置,资助标准为:一档每生20000元,二档每生10000元,各档资助比例分别为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10%和20%。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分三档设置,一档每生20000元,二档每生10000元,三档每生3000元,各档资助比例分别为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5%、5%和10%。
第七条 其他出国(境)学术活动资助包括研究生短期学术活动或通过导师联系的短期学术交流,其资助费用、内容和标准由各导师、学科或学院自行决定和解决。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2.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具有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和交流学习所需要的外语水平;
3.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有显著的科研成果;
4.承诺能遵守派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派往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出国(境)交流学习义务,并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达到预期目的;
5.承诺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学术会议资助,可以在参会前或参会后进行。参会前申请的,须提供会议论文录用通知、参会正式邀请函等。参会后申请的,除提供会议论文录用通知、参会正式邀请函外,还须提供出国(境)批件、出国(境)证件记录、会议论文集等。
第十条 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一档的学生,其参加的交流学习项目的时间原则上须在半年(含)以上;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二档的学生,其参加的交流学习项目的时间原则上须在三个月(含)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高年级学生按照申报时上一学年(学期)综合测评排序决定是否获得资助资格及资助档次。一年级新生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按照其入学后以浙江理工大学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计分排序决定是否获得资助资格及资助档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研究生出国(境)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有关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统筹协调评审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出国(境)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时间和评审程序
研究生出国(境)资助的申请、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考学校公布的学生对外交流学习项目信息,结合个人实际,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资助申请表》并递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四)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评审组织审定;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出国(境)资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出国(境)资助专项经费。获得出国(境)学术会议资助资格的申请人,须在回国(境)后一个月内(假期除外)到计财处报销参会费用。根据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报销实行上额控制。报销时需提供相应出国(境)签证复印件、会议论文录用通知、参会正式邀请函、参会发生费用的发票等。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研究生根据所获资助资格,申报或参加相应的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在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后一个月内(假期除外),凭护照(通行证)的签证证明、国(境)外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往返国际旅费票据以及修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申请领取资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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