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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4-05-07 10:10:00 点击量:

浙理工办〔201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行为,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包括我校在读学生、已毕业学生和学位获得者。

第三条  我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尊重他人成果,严守学术纪律。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术(学位)论文或组织学术(学位)论文买卖。

(二)请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或组织学术(学位)论文代写。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四)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五)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表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或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答辩等工作。

(七)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八)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和作品中,不加注释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

(九)未经学校允许,使用浙江理工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理工大学的成果。

(十)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私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十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十二)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十三)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本条所指学位论文,包括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抄袭:

(一)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二)与他人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且发表时间在后,又无法证明论文的原创性;雷同部分虽未达到四分之一篇幅,但已成为自己论文内容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三)引用非诗词类作品超过2500字或占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四)使用他人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五)其他抄袭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在校学生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或二者并处:

(一)要求限期整改、延缓答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二)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已毕业学生和已获得学位者,如在校学习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调查机构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部(校学位办)受理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教务处受理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第九条  学院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并向被举报或投诉学生所在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被举报或投诉学生的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调查小组。

第十条  学院根据调查结论提出拟处理意见,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报研究生部(校学位办)或教务处。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校学位办)或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做处理决定。凡涉及到已授予学位的,由校学位办报请校硕士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应对调查资料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  学校向社会公布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通告学生所在单位或部门,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校学位办)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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