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办〔20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行为,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包括我校在读学生、已毕业学生和学位获得者。
第三条 我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尊重他人成果,严守学术纪律。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术(学位)论文或组织学术(学位)论文买卖。
(二)请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或组织学术(学位)论文代写。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四)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五)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表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或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答辩等工作。
(七)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八)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和作品中,不加注释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
(九)未经学校允许,使用浙江理工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理工大学的成果。
(十)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私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十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十二)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十三)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本条所指学位论文,包括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抄袭:
(一)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二)与他人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且发表时间在后,又无法证明论文的原创性;雷同部分虽未达到四分之一篇幅,但已成为自己论文内容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三)引用非诗词类作品超过2500字或占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四)使用他人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五)其他抄袭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在校学生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或二者并处:
(一)要求限期整改、延缓答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二)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已毕业学生和已获得学位者,如在校学习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调查机构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部(校学位办)受理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教务处受理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第九条 学院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并向被举报或投诉学生所在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被举报或投诉学生的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调查小组。
第十条 学院根据调查结论提出拟处理意见,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报研究生部(校学位办)或教务处。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校学位办)或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做处理决定。凡涉及到已授予学位的,由校学位办报请校硕士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应对调查资料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 学校向社会公布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通告学生所在单位或部门,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校学位办)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