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研学〔2007〕1号
为弘扬求实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和《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研究生申诉权的原则。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的原则,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7.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要求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署名“浙江理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排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论文投稿导师审核表》,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3.研究生答辩时发表论文的清单必须经过导师签字同意。
4.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不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6.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应当向学校举报;在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前(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7.严禁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8.严禁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严禁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9.严禁将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据为己出。
10.严禁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11.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应当注明,未经学校允许,严禁无偿使用浙江理工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理工大学的成果。
12.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严禁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13.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严禁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14.严禁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15.严禁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6.严禁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和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7.严禁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严禁伪造、变造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8.在各类考试中,严禁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9.严禁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以职谋私。
20.严禁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21.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2.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导师对研究生疏于管理,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公开批评、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