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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4-05-08 10:30:00 点击量:

理工研〔201411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在校硕士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由研究生部(校学位办)和学院组织实施。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属盲审抽检范围。被抽中盲审的研究生需在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二、学位论文盲审抽检方式

(一)博士学位论文均应参加论文盲审。

(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方式:

1.新增学位点首届硕士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超出基本学制、上一届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有未通过的指导教师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必须盲审;

2.学术型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生部(校学位办)按照总人数的20%比例随机抽取;

3.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生部(校学位办)按照总人数的10%比例随机抽取;

4.上一届论文盲审一次通过率低于80%的学位点的硕士生学位论文,按照总人数的40%比例随机抽取。

三、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部(校学位办)制定盲审实施方案,公布必须参加盲审的研究生名单;

(二)研究生在通过论文预答辩和学术不端检测后,上传论文至研究生管理系统;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研究生部(校学位办);

(四)研究生部(校学位办)组织抽检论文盲审,并反馈盲审意见和成绩。博士学位论文送五名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盲审,硕士学位论文送两名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盲审。

四、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成绩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

1.五份学位论文评阅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且单份评分均不低于70分,视为盲审通过;

2.五份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平均分不低于75分,但有一份评分低于70分且高于60分(含),须追加评审两份;如追加评审评分均不低于70分,且与原低于70分的评阅意见三份平均不低于75分,视为盲审通过。

(二)硕士学位人员论文

1.两份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平均分不低于75分,且单份评分均不低于70分,视为通过盲审。

2.两份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平均分不低于75分,但有一份评分低于70分且高于60分(含),须追加评审一份。上述三份平均分不低于75分,且其中两份不低于70分,视为通过盲审。

(三)凡未通过盲审的学位论文,须经至少三个月的修改期后再次参加盲审。

(四)如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评阅意见书两周内向学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复审。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三名专家进行匿名评审(送审时须附原专家意见)。若三名专家均同意复审,研究生部(校学位办)安排进行论文复审。

五、盲审论文报送要求

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隐去作者和导师的姓名、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篇目、致谢以及文中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与作者信息的内容,并采用学校规定的封面。除艺术类学科外,其他学科论文均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盲审,研究生部(校学位办)不受理纸质论文送审。

六、学校组织盲审的学位论文首次评审费从专项经费中开支,其他因复审、盲审未通过再次送审等原因产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其导师承担。

七、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按照《浙江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浙理工研〔201222号)执行。

八、学校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学科学位论文盲审成绩,并将其作为研究生指标分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九、各学院可在学校盲审方案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方案组织院级盲审。

十、本办法自2015届毕业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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