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
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修订)
浙理工研〔2016〕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以下简称“提前答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提前答辩,是指按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春季毕业研究生在前一年11月及之前、夏季毕业研究生在当年3月及之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最短学习年限。
第三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条件
(一)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环节任务,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
(二)课程学习成绩: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平均分达85分以上,其中学位课成绩在80分以上;
(三)在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
1.博士研究生
发表SCI或EI期刊论文4篇。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发表SCI或EI期刊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发表(录用)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2) 作品获省文化厅、美协等主办的美展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3)获得在业界有影响的全国性案例大赛奖励;(4)出版译(专)著1本;(5)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上政府机关批示或采纳;(6)取得与学术型硕士生相当且能体现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的成果。
以上成果均要求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1项授权发明专利可折算为1篇SCI期刊论文。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本人在预计答辩前3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核申请人材料,提出是否达到提前答辩要求的意见,并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复核,组织进行申请人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四)学位论文通过盲审且平均成绩超过80分的,申请人方可提前答辩,否则不予提前答辩。
第五条 如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略低于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超过5分)但取得的科研成果超过第三条第(三)款要求的,可向学院学位委员会申请进行学业水平鉴定,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按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前答辩。
第六条 通过论文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学校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后将其纳入当年度就业计划,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进行派遣。
第七条 各学院、学科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校学位办备案。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申请提前答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浙理工研〔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