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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实践(创作)成果鉴定的若干规定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4-05-09 17:35:0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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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实践(创作)成果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实践(创作)成果。

二、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实践(创作)成果的鉴定由学科统一组织实施,相关导师应予以回避。

三、鉴定流程

1.有关研究生至少在学位论文答辩2周前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

2.学科组织不少于3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名,企业专家至少1名)参加成果鉴定会;

3.申请人对实践(创作)成果进行说明和展示;

4.专家组给出鉴定结论;

5.学院在学科上报后,将鉴定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备案。

四、经专家组鉴定,研究生实践(创作)成果达到硕士专业学位水平的,可视为取得学位论文答辩所需的科研成果。实践(创作)成果的具体展示要求由学科自行制定,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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