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学位〔20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目前我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授予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授予工学博士学位;授予工程硕士、艺术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学校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硕士和博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硕士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全体委员1/2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由教务处复审后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各项要求,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部复审后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报校硕士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列入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除提交申请书、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等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两名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直接寄送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学院学位委员会在接受申请后,可视情况要求申请人参加并通过某些课程的考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作结业处理者;
(三)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有其他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九条 在学期间因学术不端行为、考试作弊且情节严重等原因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本科生、研究生,一般不授予学位;受处分后确有突出表现的,也可申请学位,但须提交《浙江理工大学学位申请情况说明表》至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申请学士学位者,学院学位委员会初审后报教务处、校学位办复审,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学院学位委员会初审后报研究生部、校学位办复审,经校硕士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列入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条 学士学位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已取得毕业资格、但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含)至2.0之间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在由浙江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组织或经上述机构认定的学科竞赛中获等级奖励;
2.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通过者(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论文发表的截止时间夏季毕业的为当年5月31日,冬季毕业的为当年11月31日,以出版日期为准);
3.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及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通过者(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作品发表的截止时间夏季毕业的为当年5月31日,冬季毕业的为当年11月31日,以出版日期为准);
4.在学期间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仅限设计类专业);
5.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
6.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7.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8.前三年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
9.取得其他与本条款1至8项水平相当的成果。
(三)跨学科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任务、达到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初审,教务处复核,校学位办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达到学校学位论文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五)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外文文献资料,撰写本专业学术文章。
(六)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第十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具体意见。
专家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
第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在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主持下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按照《浙江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具体要求按《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执行。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具体要求按《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原则上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各审定学士学位一次;校硕士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3月、6月和11月各审定硕士和博士学位一次。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毕业手续、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对已办理毕业手续但未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毕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经校硕士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补授其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之日为准。学校将学位获得者信息报送至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供社会查询。
第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授予有关规定,通过复议,可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撤销决定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同样适用于2013级本科生和2012、2013级研究生。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