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
浙理工研〔2015〕2号
第一条 为确保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学位〔201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和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检方式和成绩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方式和成绩评定规定如下:
一、校学位办一般在上半年组织进行学位论文抽检,抽检范围为上一年度未被学校抽中盲审的学位论文。校学位办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进行评议。对历次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校将提高抽查比例。
二、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学校制订的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抽检论文抽检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2位专家评议意见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视为“优秀”。2位专家评议意见均为“合格”,或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合格”、另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优秀”的,抽检结果视为“合格”。2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另一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专家意见为“合格”的,该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视为“合格”;复评专家意见为“不合格”的,抽检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五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教指委和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
一、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抽检结果,并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二、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学院要分析原因,加强质量监控,进行整改,并对“不合格”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约谈情况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对在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暂停其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如在3年内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
四、在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如在3年内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五、学校按照“不合格”学位论文篇数扣减相关学院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
第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