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来华留学学生
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的若干规定
浙理工学位〔201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留学生,包含来华留学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留学博士生授予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留学博士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
(四)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申请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留学硕士生授予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留学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或取得经专家评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申请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在他国(含派遣国)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留学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留学本科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所修课程用中文授课的,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所修课程用外文授课的,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留学生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程序等环节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