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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准则(试行)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4-05-07 11:20:00 点击量:

浙理工研〔201312

一、总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强化导师负责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品德修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应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作为研究生健康成长的首要责任人,关心研究生成长,将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培养全过程。

第五条  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和监督,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引导研究生自觉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第六条  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支持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开拓研究生学术视野,启迪研究生创新思维。

第七条  关心、参与学科建设,积极申报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参与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拟定,招生宣传,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提出是否录取的建议。

第九条  因材施教,为研究生制定全面、科学的生涯发展规划和个人培养计划,并负责个人培养计划的具体落实。

第十条  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

第十一条  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学院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总结研究生培养的经验,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权利

第十三条  参与研究生录取复试工作,并在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录取与否的建议;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双向选择。

第十四条  参与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并根据研究生个性化培养的原则,科学调整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审阅研究生拟投寄的学术论文,决定是否同意发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出学术鉴定和评价,决定其论文是否送审和答辩。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品德进行考评,参与研究生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工作,提出是否推荐参与各类先进评比的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表现,决定是否给予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十九条  根据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学业状况和研究能力,提出提前、延期或终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取得各类奖项的,按照学校有关政策获得相应奖励。

四、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优秀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并在评定各级奖励及优秀教学成果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违反学术道德、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研究生导师,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缓招生、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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